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保1513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3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项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534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1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