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4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7民初79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项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令绅,公司工程部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应诉,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反诉。
委托代理:喻泽源,男,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与古城路交叉口勤政苑宾馆5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涛诉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缓交诉讼费到期后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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