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9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5340号
申请人: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3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项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5万元。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蕾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10***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7)豫0183民初5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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