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7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581民初3***5号
原告:朱永顺,女,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思思,腾冲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3437K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朱永顺支付所欠劳务费1700元,原告朱永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永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永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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