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0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2017)鄂民终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6M地块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B8/B9栋1-6层1室(所有权证号:经2014005526)、2室(所有权证号:经2014005527)的房产。
二、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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