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国土资源局、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2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222行审485号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名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土资(新港)处字(2017)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于2017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阳土资(新港)处字(2017)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拆除在非法占用540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40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韦源口镇东湖村;2、罚款16212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已进行了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阳土资(新港)处字(2017)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由阳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万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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