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7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6民初227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爱新,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文卫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在平,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向仲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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