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7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3民初215号
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朝阳,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3年11月19日,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8年1月6日,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1896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负担。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