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7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宁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宁城区连然镇百花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郎家庄。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宁市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8)云25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安宁市建筑工程公司提起诉讼是基于其主张存在分包关系,因此本案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依法应当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二、蒙自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错误。本案中安宁市建筑工程公司诉称的分包关系是否有合同依据,如有,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均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而蒙自市法院直接认定该合同存在且已履行实属欠妥。因此即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仍应由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贵院裁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承包的是昆钢红河公租房项目的土方清运、青石板铺贴、花岗石铺贴以及消防水池电器及土建收尾施工工作,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涉案工程“昆钢红河公租房项目总图及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地点位于蒙自市雨过铺镇,属蒙自市行政辖区,故蒙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但法律适用不当,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故本院依法对一审裁定的法律适用予以纠正后,维持一审裁定。
另,蒙自市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未认定安宁市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请是否有合同依据、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上诉人认为蒙自市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定了该事实系对裁定理解有误。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侯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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