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省衡州监狱、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7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民终1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云雅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云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政,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衡州监狱,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号。
法定代表人:冯加业,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政,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泉塘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省衡州监狱、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存在庭外和解的可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9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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