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0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9日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1002执7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