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31执3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润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现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24日向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润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11686.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