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苏中九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3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91民初927号
原告:深圳市苏中九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西社区白沙水麻地坑1号。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4层407。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
原告深圳市苏中九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苏中九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苏中九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苏中九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计1811元,由原告深圳市苏中九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亚鸼
审判员曾日华
审判员*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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