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诉被告***、柯岩等58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分配方案异议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4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04民初215号之一
原告:**和,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邓有梅,女,193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卜明晶,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花晟博,男,1992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康亮,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牟全成,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康景秋,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关勇,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凤城市。
被告:姜君,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凤城市。
被告:杜长新,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杨殿伟,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王良泽,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康元铎,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王会昌,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李庆贵,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卜景晨,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花茂平,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以上十六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六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元清,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赫英杰,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刘德军,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鄂利顺,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曹洪孝,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栗浩,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徐立云,女,1949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李业隆,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徐振师,男,1943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鄂柄霖,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李业,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鄂利仁,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李叶成,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姜才希,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于福,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凤城市。
被告:王鹏飞,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王振华,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凤城市。
被告:赵克臣,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于宜江,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凤城市。
被告:鄂雍,男,1961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孟守彬,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刘俊双,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鄂威,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徐百强,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胡长伟,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告:姜年强,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以上二十六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柯岩,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李增祥,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丛日新,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丹东宏达运输公司职工,住东港市。
被告:马万平,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焉世龙,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赵晓平,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宽甸满族自治县文化馆工作人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宋贵新,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
被告:徐宁,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丹东东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理,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高辉,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王来国,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任彦军,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刘玉生,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曹永杰,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王淑英,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8号16楼。
法定代表人:张开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诉被告***、柯岩等58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和承担。
审 判 长  黄 静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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