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原四平市供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民初287号
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城镇歌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建局大楼。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原四平市供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案件受理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平市供热管理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账号为2200162***3805500xxxx的银行存款278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可能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账号为2200162***3805500xxxx的银行存款27860000,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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