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30
河南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6663号
原告柴文元,男,195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男,45岁,汉族,住滑县新区。
被告***,女,45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妻子。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兴林路3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柴文元诉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77391.5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柴文元诉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实际姓名为胡喜全,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柴文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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