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仕忠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7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81民初5092号
原告:万仕忠,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万仕忠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万仕忠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仕忠以已经与对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仕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原告万仕忠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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