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猴豹、***、章明海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8-23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民初字第3867号
原告何猴豹,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章明海,男,汉族,1930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中,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5076-3,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猴豹、***、章明海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猴豹、***、***的委托代理人**中,被告省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猴豹、***、***诉称:死者章文平系被告员工,何猴豹为*****,***为***之子,***为***之父。**平生前在被告海安县城东镇黄海大道东58号星湖湾项目(以下简称星湖湾项目)从事炊事员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工人的伙食。2012年8月6日凌晨四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市场买菜,在长江东路开发区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原告认为,***接受被告的工作管理与安排,并约定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章文平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未支持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并确认章文平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省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及被告承建的星湖湾项目部均和***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务关系,这已经由原告何猴豹、***在协议书中明文记载,是双方认可的基本事实。**平生前系个人经营食堂而无偿使用被告在工地内临时搭建的食堂用房,可出入工地,章文平经营的食堂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被告及工地均没有因此收取任何钱款,**平在经营当时就已明确其和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双方亦未约定工资,***也没有为被告提供任何劳动服务,与被告不存在控制、支配的从属关系。被告出于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需要,对涉及到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发出的通知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不能以此认定章文平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作为个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主体不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何猴豹系章文平之夫,***系**平之子,***系***之父。***于2012年4月至省建筑公司承建的星湖湾项目一工区经营食堂,其暂住证中的载明的暂住地址为“城东镇黄海大道东58号(星湖湾工地)”,何猴豹亦在该工区担任施工员。**平经营食堂购买原料等物品的钱款由其自行支付,售卖出饭菜的钱款归其所有,无需上缴省建筑公司及星湖湾项目部,其食堂经营场所为星湖湾项目部闲置房屋。2012年7月8日,星湖湾项目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要求所有炊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办理健康证和食堂卫生许可证、张贴食堂礼仪牌和食堂卫生消毒等宣传牌,食堂要安装纱门、纱窗、灭蚊灯和紫外线灯,打菜间要安装空调,菜盆要用纱罩,采购食品要新鲜可靠,禁止采购霉烂变质食品,杜绝中毒事件发生。出售菜的样品,每天留样登记,备样检查。禁止食堂出售白色有染的泡沫饭盒,如有举报一经查实或项目部突击检查,一旦发现有白色泡沫饭盒,立即没收,并处500-2000元罚款,屡犯从严处罚。发现打菜间有苍蝇飞舞,一次罚200-500元,屡次重罚。清洁卫生必须达标。2012年8月6日凌晨4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到菜市场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经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肇事车辆苏F×××××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8月9日,该工区其他工人***、戴先春、***等在何猴豹书写的证明上签名、捺印。证明:“兹有***在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省建筑公司星湖湾工地一工区食堂烧饭给工人吃的一名员工,每天早上4点钟去买菜,此人是2012年4月15日开始就在这一工地食堂烧饭给工人吃,在2012年8月6日早上4点钟去买菜的工作途中,不幸出车祸身亡”。2012年8月24日,何猴豹、***(乙方)与省建筑公司、星湖湾项目部、一工区承包人***和**才(甲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一)乙方确认章文平生前系在星湖湾一期工程一工区承包并自主经营民工食堂、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炊事员,与省建筑公司没有劳动、劳务关系;与星湖湾项目没有劳动、劳务关系;与工程项目部一工区亦没有劳动、劳务关系。(二)据此,**平生前因其承包食堂工作而采购食品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的基本规定。双方同意***意外死亡事故依法不按工伤事故处理。乙方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得追加省建筑公司、星湖湾项目部、一工区的任何经济责任。(三)乙方请求甲方争取通过保险理赔给予其人道主义的适当补偿,根据报销单第二款之规定载明的内容,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同意以保险赔偿获得的金额为限,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于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再向甲方要求上述限额以外的的任何赔偿、补偿。(四)甲方一工区承包人***、**才先生自愿在上述保险理赔之外再一次性给予乙方人道主义的经济补偿人民币五万元,乙方表示接受。至此,***意外死亡事故处理终结。双方无其他民事、经济、行政、劳动争议。***、**才在甲方处签字,何猴豹、***在乙方处签字。2013年1月30日,何猴豹将50000元领取。
审理中,何猴豹等提供***于2012年4月参加职工安全教育考试试卷和职工安全生产保证书、安全教育卡、项目部作业人员花名册,用于证明章文平和省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试卷、保证书均为复印件,有工区承包人“***”的字样,花名册亦为复印件,有***、***等人员的名字,工种分别为炊事员、施工员。省建筑公司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省建筑公司提供的2012年何斌(***)收条中,显示何斌在2月29日、3月21日、4月27日、5月14日、8月12日从“颜处”共领取16000元;5月29日、6月***日、7月30日、9月27日、10月29日、12月27日共领取10000元。该收条中同时载明2012年1月30日,何斌工资8.5万,另外妻子死亡补贴5万元,生活费1.6万,应付12万元。领款人:何猴豹,实付11万元。***等称***和省建筑公司曾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2000元左右,其余的工资每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收条中的款项为何猴豹代领,生活费16000元即为***的工资。省建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公司从未向章文平支付工资。何猴豹等又称章文平系省建筑公司招聘进入工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何猴豹等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暂住证、安全生产保证书、安全教育卡、试卷、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花名册,被告省建筑公司提供的收条、协议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请求确认章文平和省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要考察劳动者是否和用人单位存在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本案中,***虽使用省建筑公司星湖湾项目的房屋,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售卖的饭菜品种、数量、价格等由省建筑公司决定。章经营食堂所购买的原料等物品的钱款由其自行支付,售卖饭菜的钱款归其所有,无需上交省建筑公司。从省建筑公司提供的收条来看,该收条明确为何猴豹(**)2012年的劳动报酬收条,关于收条中的生活费16000元,和收条右上方“从颜处”领取的5笔领款的数额一致,而该5笔领款时间自2012年2月29日开始领取,此时***并未在星湖湾工地经营食堂,何猴豹等辩称生活费16000元为***的每月工资总和无事实依据。何猴豹签名“何斌”的领取款项记录显示在***死亡后仍然按月领取一定金额的报酬,则该款项亦非何猴豹所称的章文平工资。食堂的日常管理由***负责,星湖湾项目对食堂的卫生、安全等进行监管,是正常现象,并不能以此确定章文平和省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的安全考核试卷等均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何猴豹、***及省建筑公司、项目部、工区负责人签订《协议书》,确认**平生前系自主经营民工食堂、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炊事员,明确双方没有劳动、劳务关系,由项目负责人支付人道主义经济补偿50000元,本院认为,何猴豹系**平配偶,也是在同一工区的施工人员,其对**平食堂的运转、经营、收支情形了解较多,在无证据证明何猴豹是被欺诈、胁迫时签订该协议的情形下,协议确定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可。故何猴豹等主张章文平和省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猴豹、***、***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