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0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40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鹏程,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帮家沟西侧。
法定代表人:姜其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生,住马鞍山市当涂县。
本院受理原告庾成林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庾成林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庾成林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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