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1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10738号
原告:南京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673898439,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4-5号***5室。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党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第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不服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皖劳仲案字335号仲裁裁决,于2018年9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被告**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亦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案号(2018)皖0102民初957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南京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系因不服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皖劳仲案字335号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106民初10738号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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