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9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财保39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9/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广,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15150***。
法定代表人:阚乃天。
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下5500万元的财产或收益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18年12月19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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