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8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3368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费业华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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