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建机电设计事务所与南京都建结构设计事务所、南京都建建筑设计事务所、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0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都建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号新世界中心*座****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都建结构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号*幢****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都建机电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号*幢****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都建建筑设计事务所、南京都建结构设计事务所、南京都建机电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设计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不能适用买卖合同中关于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的相关司法解释,而应当适用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管辖原则即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因涉案工程位于无锡市××区,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对上诉人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查寅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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