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裁定书 拟稿:
月 日
案号:(2008)余民二初字第2271-3号 共印8份
标题: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华庄镇新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闲林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8元减半收取107740元,由原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剑飞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