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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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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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临民二初字第969-2

原告:***,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临水路143。

委托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新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08年115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971元,减半收取1598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9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长帅晓峰

审判员金瑞芳

                         审 判 员 ******;岳 明

二00八年十

                        书 记 员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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