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临民二初字第969-2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临水路143。
委托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新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971元,减半收取1598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9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长帅晓峰
审判员金瑞芳
审 判 员 ******;岳 明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