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3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4民初2033号之二
原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北店乡西顾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56***9356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70551620XG。
法定代表人:谢小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401.00元,减半收取计10200.5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200.50元,由原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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