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丰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9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423民初163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二区璜溪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丰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工业园区机械化产业园区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丰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喻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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