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1民初1039号
原告:XX清,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1070H。
法定代表人:吕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XX清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清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XX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