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绍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7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6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绍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198弄40号803室。
被执行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十经街20号1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尚云龙,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道里区城乡路39号。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香坊区体育头道街10号乐福小区E栋2单元704室。
长沙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75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衡绍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有部分财产,但因该财产设定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执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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