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4350号
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佟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