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青岛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6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5民初761号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薄』告青岛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4元,减半收取472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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