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08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02民初5685号
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费县。
被告: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北路689号。
负责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5元,减半收取6712.5元,由原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晁一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