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4989号之二
原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国,经理。
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