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498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国,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