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5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保841号
申请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国,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进行保全。申请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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