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航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2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航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号楼*栋*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广西南宁航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222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广西南宁航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案款505774.0元,承担执行费7457.74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513231.74元未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桂0222执9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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