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惠祥石灰石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15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23执71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竹溪县惠祥石灰石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03003-2,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县河镇任家沟村1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38698-8,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竹溪县惠祥石灰石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1)向竹溪县惠祥石灰石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79685.38元并赔偿从2016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4.14‰至该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2)向竹溪县惠祥石灰石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769元、执行申请费5595元。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共分三次给付了执行案款323930.0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南金俭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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