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3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226执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桂1226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21元。
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另案已被多家法院依法冻结,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难以继续应予以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时,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何毅
审判员谭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韦娜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