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421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桂1421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申请人申请事项已部分执行到位,余下案件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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