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14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执保1133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33999261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400万元,保单号为PZPP1932011113000000001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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