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郑君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6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2民初9121号
原告: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运道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菲,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君雨,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告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君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3元,减半收取7686.5元,由原告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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