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二初字第155-1号
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史会生,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六百六十四元、财产保全费六百六十三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