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8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襄汾县腾达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汾县南贾镇荀董村。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64中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襄汾县腾达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山西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山西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晋1028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现有应付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在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工程款X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