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5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辖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6号(16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乔乔,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1、管辖异议属于程序性审查,一审法院却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查,程序违法;2、从我方提供的证据及刑事卷宗的材料均可证明,被上诉人是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于2015年8月4日与被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瓷砖合同》为依据,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因上诉人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结合一审卷宗中刑事案件的材料,可以认定上诉人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于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则本案上诉人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6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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