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4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春市朝阳区锦水路26-5号104号车库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车库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案件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青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