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11民初349号
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457035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874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翔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