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0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6095号
原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云波
人民陪审员刘紫薇
人民陪审员钟惠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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