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理路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天盟瑞祥珠宝玉器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1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泰安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18653450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雍景轩二单元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017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大理路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富海路与苍山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704761876。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云南天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榕树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云南天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天盟瑞祥珠宝玉器行,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苍山东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6885854647。负责人:桂向红。上诉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理路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天盟瑞祥珠宝玉器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4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伊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