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6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21执44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地址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马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4654。
法定代表人:黄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1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请标的为50.723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以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武胜法院应领取的标的款125202.5元已被本院提取并发放给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且双方已经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川1621执447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