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6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判决书
(2018)内09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新民,任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内0924民初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内0924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欠款”纠纷属于普通民事欠款,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虽然与被上诉人在2011年7月2日签订了《风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但是在2012年5月17日,双方及甲方单位:中节能(内蒙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又签订了《关于”内蒙古兴和大西坡49.5MW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工程款支付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了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及支付方式,该协议权利义务清楚已不涉及”建设工程内容”,且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属于《风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即双方之间的工程款支付事宜已由”建设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纠纷”变更为普通的”欠款纠纷”案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起诉原则,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注册地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属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相关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在2011年7月2日签订的《风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0.3条中明确载明”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矛盾或经济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互谅、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无效。本案中,工程地点位于乌兰察布市××县一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工程施工所在地兴和县人民法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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